产品的含义:指南1.2.6.1第一部分第二章6.1节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产品的形状:指南1.2.6.2.1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 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产品的构造:指南1.2.6.2.2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公开,或者是已知技术的等效变换或简单组合,即不经检索便可得出以下结论的:
(1)有相同的产品已经公开出售、公开使用;
(2)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开了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
(3)出版物上已经公开了相同的内容;
(4)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并提供了有关证明的申请,经审查不属于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的情况;
(5)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例如,塑料袋与装在其中的宣传板共同组成的防水宣传板等;
(6)要素关系变更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例如,与现有台球桌形状构造相同但尺寸小一倍的小型台球桌等。
不给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S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
(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
(5)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
(6)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