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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讨论] {MySIPO悬赏1贡献积分}关于08实务真题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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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e     发表于 2009-6-29 12:52: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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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权有两种写法
一种是离心真空,采用该写法时将组合物分案
另一种是组合物,采用该写法时为何一定要写组合物的组分,而不是先将组合物功能化,然后从权写组分,这样不是范围小了么?另外,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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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gwa     发表于 2009-7-6 11:55:37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将组合物作为权1的保护主题,就违反了现行细则R51.3条款;
2、如果将所述组分作上位功能概括,保护范围大了,但说明书支持吗?
3、分案时判断独权的技术方案之间是否存在同样的可做出技术贡献的技术特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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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l692     发表于 2009-7-6 17:27:4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gl692 于 2009-7-6 17:30 编辑

审查指南关于实审中申请文件修改的规定: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审查通知书的要求修改),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1)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 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 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正如LZ所说,如果将组合物作为答复的权利要求,则既不符合按审查通知书的要求修改的要求,又不符合上述第(4)项的要求(组合物在原权利要求中并未出现),当然也不符合上述第(3)项的要求(组合物仅在原说明书中记载,并且与油炸食品之间没有单一性).因此只能采用LZ所述的第一种方法撰写.

另外,组合物没法上位(得不到支持),并且应当注意由于原说明书中组合物的成分是确定的,因此,组合物要采用封闭式写法(由...组成),否则也有可能出现得不到说明说支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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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e     发表于 2009-7-7 10:15:00 |显示全部楼层
告知ls两位,组合物作为权1是标准答案中的一种
而且组合物可以通过说明书的原句进行上位概括,不存在得不到支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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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epanpan     发表于 2009-7-7 10:24: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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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gwa     发表于 2009-7-8 15:25:07 |显示全部楼层

RE: {MySIPO悬赏1贡献积分}关于08实务真题的疑问

本帖最后由 wagwa 于 2009-7-8 15:38 编辑
告知ls两位,组合物作为权1是标准答案中的一种
而且组合物可以通过说明书的原句进行上位概括,不存在得不到支持的问题
ease 发表于 2009-7-7 10:15

请注意:
组合物之所以能作为独权1那也是在分案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的。
另外,
对考试,在概括时若采用封闭式写法还可以加分;
对工作,若申请因A26.4被驳回可别怪事先没人提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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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e     发表于 2009-7-14 13:08:48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答案中组合物作为独权1并非是分案申请中的独权1
针对的是考试,不是工作,工作中没人会像考试那样写
考试的要求是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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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wei     发表于 2009-7-22 16:03:01 |显示全部楼层
请哪位高手解释一下为何真空度区别技术特证不能作为方法独全项?是考虑缺乏创造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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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s1975     发表于 2009-8-4 10:20:20 |显示全部楼层
thank your id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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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梦千寻     发表于 2012-2-5 22:19:05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梦千寻 于 2012-2-5 22:22 编辑
laowei 发表于 2009-7-22 16:03
请哪位高手解释一下为何真空度区别技术特证不能作为方法独全项?是考虑缺乏创造性吗?


两个方面考虑:
1、申请案中真空度技术特征因公开了对比文件1(现有技术)的“点”,如果该真空度技术特征作为区别特征,则修改后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即使以具体放弃的方式来取舍区别特征,只能保证修改后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具备新颖性,但不能保证该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而具备创造性。
2、申请案中本身是产品(设备)、方法的合案申请,如果以真空度技术特征作为修改后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即使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也会因该方法权利要求与设备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没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而必须要将设备独立权利要求分案出去——但这不是考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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